2020-06-16 来源:大众网 编辑:junpeng |
防范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环境,全国、省、市确定在2020年6月份集中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并确定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
6月9日,2020年度武汉市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月正式启动。今年,武汉市将聚焦防范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等金融风险,突出防范利用疫情、复工复产等噱头开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据了解,目前,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高发的领域包括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影视文化、批发零售、电子商务、房地产、交易场所、涉农合作组织、资源开发、养老服务、医疗健康、民办教育等行业。
而金融风险高发的地段包括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科技园区、临街门店商铺等商业聚集区,商场、超市、公园、社区、城镇市场、农村集市等人员密集区域。由于金融知识缺乏,防范意识差,其中最容易上当受骗的则多为留守老年、打工族、在读大学生、退休人员等群体。
由于今年疫情的特殊原因,武汉市今年将运用网络直播、小视频、微信等网络宣传载体为主,紧密结合经侦宣传日、普法教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活动,通过案例警示教育、案例点评分析等途径,开展“七进”宣传,推进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进网点。
在防疫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防骗。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醒,尤其是以下“马甲”,一定要高度警惕,如“金融创新”“金融科技”“消费返利”“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爱心慈善”“养老扶贫”“炒期货外汇”“一带一路”“共享经济”“物联网”等。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这些看似“高大上”名词作为幌子,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
正值疫情的特殊时期,更要擦亮眼睛,认清非法金融活动,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再次提醒,不要轻信“低成本高收益”的忽悠,不要轻信“众筹”“返利”“返本”的噱头,不要“借债投资”。
当前非法集资的十大重点领域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中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三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未经批准的现货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个别省(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募集资金,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看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一般许诺一定比例的集资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
三看是否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不是向单位内部或外部少数特定人员募集资金;
四看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性质。非法集资一般都是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远离非法集资坚持“六不”原则
一、对高息“诱饵”不动心
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二、对老板“实力”不崇拜
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三、对“官方”背景不迷信
在非法集资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盅惑群众。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四、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非法集资大都借助于传销手段,多是经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五、对“合法”吸储不大意
银行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六、对违规吸储不参与
面对非法集资,为民既要不信“非”,更不要参与。我们不但要自己远离非法集资,而且要以一个公民的良心和责任,自觉抵制、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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