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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金指导滚雷质疑:“P2P平台去担保化”,成耶?败耶?
2015-05-25       来源:未知      编辑:      
    过去过来一段时间,P2P平台“去担保化”,一直甚嚣尘上,在坊间流传或见诸于监管当局的个人言论之中,它似乎成了现实平台倒闭的原罪与救治良方。事实果真如此么?!笔者想斗胆与大家一起讨论讨论,不是要争个你死我活,而是真理越辩越明,留下一个观点,为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时对此方面问题心中有个判断,不同意本观点者欢迎拍砖。
    视点一:平台要不要去担保化?
    观点一:平台必须要去担保化。
    道理一、平台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信息中介中没有担保的内涵与责任。
    道理二、高收益必须对应高风险,这是投资市场的必然规律,应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教育,是投资人投资应有的投资常识或理念。
    道理三、国家历来不主张或支持任何对理财进行刚性兑付的行为。明令禁止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承诺收益及回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信托刚性兑付信托产品的习惯做法也明确表示不予支持。P2P平台许多倒闭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平台过多地承揽了一部分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借款逾期垫付责任。
    观点二,平台不能去担保化。
    道理一、平台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信息中介中没有担保的内涵与责任,这没错,但信息中介若不尽职,赔偿责任就上身,这与担保与否除了字面表述有区别外,在给付金钱这点上,有本质区别么?信息中介现在尽职审查了没有,审查全面了没有,有虚假信息没有,有否为了自己利益而消极放纵行为?这些大家都心中自有定论,我只想说的是,在信息披露上,平台相对投资人而言,处较强势较优势地位,用什么证明自己是履职到位了的,自己是该免责的。
    道理二、百分之十几的收益算不算很高。是不是到了应当风险自理的程度?当下百分之十几的债权收益,当然相对于百分之几来说,也算是有点儿高,但我认为不是特别高,上世纪90年代,储蓄存款的收益就达百分之十几呢;如果说投资的是股权,上市有几十倍的收益,不上市有持续的经营收益或亏损,因权益不同,收益差距幅度不同,其一时的收益是可能足额覆盖风险而有剩余的;但合理的债权收益就不同了,按10%的收益(有些平台投资收益己低于10%了),要8到10年才能覆本,它根本不能短期内覆盖其所面临的风险。若我们都作债权不赔本的引导,将混淆了债权与股权两种权利的区别,从利润最大化的资本逐利本性来讲,日后将是无人投资债权,而股权投资暴满。实质上,我认为,正常P2P,实质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扩大化,那我们颠覆的不是落后的业态,而是“借账还钱,天经地义”的法律关系与道德伦理。
    道理三、平台尽责了,是不是可以无关了。有不有关我不说,我只说一下情况,你们自己判断,现在银行贷给企业的钱,贷前要调查,贷时要审查,贷后要检查,这样的“三查”惯例我就不说了,就说一下其贷款还要受托支付,就是贷款的每笔用途必须有依据由贷款行监督并划转相关业务单位,借款企业不得擅自乱用。那若到期此笔款项损失了,全过程都是银行监付的,只要企业在此项目上未挪用过或无其它过错,企业是否无用其它收益或来源归还的责任?银行是不是不能处理企业的抵押物?企业报项目银行借钱,与平台推介项目,投资人借钱,有没有相同相似之处?
    视点二:债权投资究竟要不要担保?
    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秩序的要求。国家法律规定股权共负盈亏,债权必须受偿,违背了就是违法。
第二、权利内在属性的要求。债权的受偿性与风险无关。不因风险而消灭。
第三、公平的要求。虽然法律对两种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责任人都有尽职要求,但各自的要求内容是不同的。股权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当其遇到不能化解掉的风险时,从法律上、投资策略上、心理上,补偿措施上,都作了用收益对冲的安排与准备;而债权要求的是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当其所投项目面临损失风险时,用其它抵押物或担保形式来保证债权的受偿,用此种责任形式来加强与督促使用或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必须按债权特性使用资金,不要把债权当股权来用,防止债权向股权转化。
视点三:债权投资担保谁最合适?
    在投资人、借款人、中介人,这三个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中,P2P平台为投资人投资安全担保,是最合适最理想的人选。
    其一,是保护投资消费者权益的要求。只有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行业才有未来,而平台是联系投资人与借款人的中介也是中枢,只有他从信息对称性上,从日常监控的便利性上,从维权的效用性上,都有超越投资人的天然优势,有不可争辩与置疑的适当性。
    其二,是对等责任的现实要求。按资金使用的内在规则,投资人将资金投入一个项目,必须要有一个角色承担对资金的监管,才能保障资金被用于指定的用途,才能保障投资人的权利不被侵害。假定平台不去监管,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去监管,那谁来监管担保公司呢,平台有这样的权利么?显然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规定未归平台管。那担保公司尽职与否,平台及投资人均不知情,待到风险暴发时再议论担保公司超杠杆担保、担保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担保过程不作为或措施不当,纵是破担保公司产,于事能补?能挽回投资人的资金损失?!因此将担保职责交由担保公司而平台从中抽身出来,导致了对整个投资使用监控与经营监督的信息在资金到位后的各环节脱节,为投资人负责的人缺位。而平台作为中介人,既为投资人中介借款人信息,就有义务担起保证其全面、真实、及时、客观的责任。而这些信息是怎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其尽可能客观?一是自己亲自参其中,亲力亲为;若其自己又亲力亲为,而担保公司也做同样的事,这就重复劳动了,造成劳动的浪费与成本的提升;二是建立了像现在上市公司的那样规范的信息披露与律所、会计师所、证交所、保荐人、证券会那样多层次的监管体制(都还暴许多黑幕)你才有一点理由与借口可从中抽脱,否则难辞其咎。前不久看到某先生大作,说要平台去担保化不是要去平台的责任,你们不觉得很可笑么?担保责任就是一种经济赔偿责任,既无担保义务,那来管理责任?既然管理责任,无须承担赔偿义务,那管理责任又责在哪?难道投资人欠的就只是平台的一个道歉么?
    其三,是利益的驱使。河此融投担保破产事件产生后,许多人都在说,只4%的担保费,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足以挑起这么重的担保责任。这下好了,让平台既中介又担保,两付担子一肩挑,两份差价一起吃,合起来,足有银行利差高还许多,既然银行的贷款利差所产生的拨备能覆盖和承担起银行坏账的风险,平台的收益差价还远大过银行差价,又为何不可或不该承担坏账及逾期风险呢?当然,银行机制与经营条件不同,但就利差覆盖坏账能力这一点来说,是无话可说的。
    视点四:平台担保是否与其它监管要求相冲?
    本人觉得,监管规制是人制定的,目的是让监管对象在规格的范畴活动,不让其出格,并未有不可分割或剥离的机理。比如原银行双人临柜时点钞要换人复核,现在实行柜员制后在全面视频监控下单人一样操作。所以没有什么是不可变的。平台担保并不是等于平台是信用中介,也不等于平台要建及可建资金池,更不等于投资人资金可以不托管?更不等于信息从此不透明化?平台担保后也不是说从此融资性担保公司为P2P借款客户的所有担保行为一律取消,更不意味着平台担保后,借款人可以不要反担保或无需采取其它风控措施了。
    千万不要也无必要在其中钻字眼,将各项对立起来,其间没有非此即彼的血肉联系?没必要自绝于其间。
    我说的这些,既不为平台说,也不为投资人说,我不代表任何一方。
    投资人,你们一哭二骂三上吊换来的,还是平台心甘情愿送来的刚性兑付,如你们认为这样能给你们带来安宁与保障,希望续享。
    平台,你们当初为展业所作的承诺或是以后遇到难处了的悔悟,都在情理之中,但请不要再找、辨什么了,为投资人投资担保,既是你的生命,也是你的利益,更应是你们的担当。不要恨我,我只是将你们现在的无奈,更名成一个合符情理的由头,让你心里好受些,能坦然地去接纳而己,我既没给你带来什么,也没能为你改变什么。我有送的只是祝福:好好干,把风险变为风投,起舞,飞翔在互联网金融的风口!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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