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企业面临债务困境的企业家的一封简信
或许徘徊于困境边缘的企业家:
此时的你,或许已在多个难眠之夜辗转反侧,不知这封不速之信可为你带来些许启发?说到“不速”,或许是因为甚少会有一封这样的信,来聊聊大部分历经艰苦终创业成功的企业家谈虎色变的破产法律制度。而促使我提笔的原因,则是两日前多年未见的儿时好友的一通电话。彼时的童年玩伴,如今已是家乡首屈一指的企业家,如果不是他推诚相见,我或许还一直在他朋友圈中为他公司业务的欣欣向荣点赞,不疑有他。但在电话中,他的声音疲惫,倾诉公司债务重重,资金链断裂,已多月奔走无果,破产之日怕是如洪水之势临近——原来,他分享的那些宏观经济分析、企业融资困难、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实体生产企业影响的文章已是透露出来的讯息,而我竟然没有提早察觉,和他谈谈困境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的途径——至少也能提早给他指一条有利的困境化解之路吧。沉思许久,还是提笔写下这封信,寄给他,也寄给或许同样与他陷入困境中的你们。
“破产”二字,或许如洪水猛兽,是任何一位创业者都不想听到的。于是,但凡企业遇到债务危机,创业者自救的第一步是不遗余力找资金——银行、金融公司,甚至是民间借款——至少把眼前的困难顶过去吧,万一对外投资突然遇到市场好转呢,万一能突然拿到一份大订单呢?这是目前民营企业遇到债务困境时自我拯救的普遍之路。但是,不说企业遇到困境的原因并非三言两语能说清,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变化,“资金”往往是“看他起高楼”后锦上添花比肩而至,但凡嗅到一丝危机信号,撤离的时候必然蜂拥而去。为了不让“危机”泄露,企业可能还需要维持表面的繁华,沉重的税收、财务成本都避无可避。我的好友,或许已经是尽力了,但是数量庞大的债务,在如今的信息社会怎么能“瞒天过海”呢?能找的资金来源断了,已引入的反而成为了新的负担——一日不停的利息,要求提早清偿的电话。虽然企业是个好品牌,厂房、设备还算是行业中的佼佼者,收购问询不断,但是庞大的债权人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谈判,收购者的来势汹汹,诉讼传票的接连不断——已经让他不得喘息了。
“为什么自救这么难?难道就要被法院一纸文书认定破产,把这些年我辛苦打拼来的一切都如数拍卖?”他问道——这个问题,你是否也在心中徘徊许久?我想了想,告诉他:“其实,也不尽然。你可以走走破产程序。破产并不意味着直接破产清算,还有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可能是一个不被大多数的你们所熟知的概念。事实上,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美国铁路大发展时期,一百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美国已经形成一个制度完善且施行有效的破产重整机制。而在全球如英国、法国、日本等,也各自在破产立法上对困境企业设立了相应的拯救与再建措施。所以说,破产重整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的企业破产保护制度,帮助许多企业走出债务深渊,走上重生之路。美国的“百年老车”通用汽车公司、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日本航空公司等都是这项制度的受益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虽然面临较多诉讼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但如尚有价值,存在再建的希望,还是可以尝试通过破产重整进行挽救。如果我们用比较学理的语言来说,在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升级与发展,目前更重于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拯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困境企业拯救法。因此,破产重整对困境企业来说是一个保护机制,适度干预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却又用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强制性保障和推动整个程序,吸引优势资金,全面调整和清理企业债务,给企业一个新生的可能。当然,重整也有失败的案例,但是重整的优势却是独特的,任何一种困境解救制度无法比拟。
你们最担心的是,司法程序入场,企业似乎自此“拱手让他人”——其实不尽然,在重整期间,经过法院批准,是允许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通过自行管理制度继续负责企业的营业和财产管理,这种模式对公司原有经营引起的震动是相对小的。而且,企业还可以自行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寻找最为适合的重组方,并且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这一切都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司法强制力保障的过程中进行的,比起你们自行实施的不让法院介入的法庭外重组至少有法律这把宝剑,行政、债权人的外在压力也必须循法而来。
而以上这个自行管理制度还不是重整制度最大的优势。如果企业走其他的自救道路,即使债务危机爆发到面上,各项负担不仅非常沉重,而且是日益增加——税款、贷款利息、各种诉讼执行案件……每一项都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对企业现有资产持续冲击,二是债务危机不断扩大,“资”和“债”的天平日益倾斜——如果有一个时间静止按钮,一键按下,“债”能够静止了,然后再来治病寻方,企业重生的几率更大——比较来看,重整制度在目前的困境企业拯救手段中怕是那个最合适的按钮了。一旦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原有的执行程序将会自动中止执行,无需再担心原本可以维持继续生产的资产一再缩小;即使你们的财产已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设定了担保物权,担保权人此时也不能再行使权利,无须再担心抵押的机器设备哪天被拍卖;现金不足以缴纳税款,各类借款不能偿还也不会继续产生数目不小的滞纳金和利息,无须再一天天计算增加的新债务。虽然新的诉讼无法避免,但是全部由破产受理法院,也就是你们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无须再奔波四处、疲于应诉……这个按钮一按,企业将赢得喘息之机,债权清收便利开展,资产、债务固定可计——虽然企业困境依然还在,但是至少可以赢得拯救的时间和空间了,而同时,“资”与“债”的天平也将向“资”的方向发生有利的倾斜。
其实,重整制度实际上是资本、债权和企业之间相互平衡,为了解决企业资不抵债问题的过程,这里面包括了资本的重组、债务的重组和股权的重组——其实说通俗点,就是引入有意向参与企业未来经营发展的新资本,一同对现有债务进行全盘梳理并清理,同时对股权进行适度调整来平衡新出资人和原来创业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债务减免、债务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措施,都可以成为重整程序中对企业进行重整的具体手段,为企业彻底清除债务负担,化解危机后让企业轻装上阵。而企业的创立者——你们,也可以通过重整程序适度保留部分权益,不至多年辛劳均付诸东流。
其实,虽然《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年并不为所有企业家熟知,但历经破产重整后重生的企业或许你们也略知一二。比如为你们熟知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家上市公司有着辉煌的历史,但也因故陷入债务危机,之前实施多轮次的法庭外债务重组都未能够取得预期效果。但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在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策划下,通过重整程序顺利化解了债务危机,也避免了退市风险。再比如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我们法院试点的一起强制执行不能转换为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这家公司实际上就是开发一栋位于深圳市水贝珠宝城“典雅居”物业的项目公司,虽然深圳房价持续上涨,但仍因债务过于繁重,无法走出困境,而通过重整程序的适用,成功的化解了债务危机,这栋烂尾楼得以顺利盘活。
希望我这寥寥数言,能给你们和我的好友,都带来一点点的启示。“破产”二字,虽然似严冬中的一场雪会让艰难前行的人难抵寒意,但是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正如凤凰涅槃,谁说不能孕育一个希望呢?我国的重整制度走过了数年,希望能成为徘徊于困境边缘的你的一个选择。
祝,一个春天又会到来!
武永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庭长)
二〇一七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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