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范媛
资金融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对于如何构建“一带一路”投融资新体系,在5月14日的CF40孙冶方悦读会上,CF40资深研究员肖钢(证监会原主席)、CF40特邀嘉宾戴相龙(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中国-中东欧基金董事长姜建清(SFI理事长,工行原董事长)、CF40常务理事李若谷(中国进出口银行原董事长)进行了共同探讨。
规则要创新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规则和信用是国际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石,也是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的前提。
“做好‘一带一路’投融资,规则是准绳。”姜建清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差异很大,信贷政策、融资模式、投资保护和纠纷解决、风险评估与预警、债务违约与救助、投融资信息透明等软因素,都需要在一个大家都接受和认可的“规则”基础上开展。
但肖钢指出,国际规则和中国规则在“一带一路”投融资中都有自己的短板。从国际规则来看,沿线国家中有8个最不发达,有16个非WTO成员国,24个国家人类发展指数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国际规则水土不服。此外,一些规则往往附加政治条件,受到沿线国家的反对。而中国规则中,定价机制缺乏国际竞争能力。信贷期限比较短,投融资规则信息透明度不高,很容易引发各方面的疑虑。
肖钢对此给出了六条具体建议:一是调整国内信贷规则,逐步由本国成分向本国利益这个原则过渡;二是优化“一带一路”投资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国家当中签订多边协议;三是适应“一带一路”机制化、长效化,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四是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国家的违约救助机制,借助亚投行和金砖国家的新发展银行建立有约束力的债务违约准则;五是加强“一带一路”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工作;六是加强信息透明度解除对方疑虑。
“我们要善于依托已有国际合作组织和框架开展业务和项目合作,高度重视多边层面的规则和制度建设,搭建起稳定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心理预期、降低各方交往合作的风险等级提高各方互联互通效率的合作机制和平台。”姜建清认为。
戴相龙也在发言中对“一带一路”贷款规则提出了具体建议,他认为,对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长期资金,不宜超过15年。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放长期贷款的期限,因项目而定,最长不超过20年。政府委托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可长达30年。
商业金融要发挥更大作用
肖钢表示,过去5年政策性金融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当中,在资金方面充当着主力军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国开行就累计发放了1700多亿美元的贷款,亚投行大概1000亿美元左右贷款支持。
据了解,在过去5年中商业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大部分合作是在政府主导担保类项目的合作。
其实,商业性金融是可以发挥主流作用的。“以工行在安哥拉的一项25亿美元的项目为例,当时并未采用国家财政担保,而是通过安哥拉最大的石油公司提供担保,由该石油公司向中国出口石油,中石油采购石油并将油款打给工行进行还本付息。8年间全额还清。这类模式将使得商业金融更多发挥主流作用。”姜建清认为,“做好‘一带一路’投融资,商业化是导向。在对外开展‘一带一路’投融资项目的过程中,除了一些政策性投融资外,商业机构或企业的投融资要走商业化道路,按照商业化运作的模式,收益能够覆盖成本,获得合理收益。要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股权、贷款、债券、租赁等多种金融工具,提供投行服务、咨询顾问和可行性研究等多种金融服务。只有这样,‘一带一路’投融资才能可持续发展。”
戴相龙表示,在各国央行推动下,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以央行为核心,由商业金融、政策金融组成的金融体系,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机构服务功能的有效对接。
李若谷认为,商业性的投融资一定要有商业回报,没有回报,它是不可持续的。政策性的银行和资金主要是建基础设施,把交通、电信、发电、港口这些基础设施建好,剩下的商业利益就上来了。如果基础设施没有,商业的资金很难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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