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7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27日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自2019年6月28日起执行。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2018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表示,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商务部指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19.6%,其他欧盟公司36.9%。(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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