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讯 随着大众旅游消费所占比例逐年上涨,我国居民旅游出行人次持续攀高,境内游客量达50亿人次,出境游近1.3亿人次。但是,目前我国旅游产品质量参次不齐,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极其严峻。针对此现象北京西城法院对新类型旅游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目前,随着公众对“旅游+”的高度关注和踊跃体验,各类旅游纠纷案件也渐渐通过闯入人们的视野。从法律层面看,“旅游+”模式因涉及多个服务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在行业市场监管、消费者事后维权及法院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一定难度。 据案例显示,一些民宿并没有营业执照,临时涨价,不少游玩项目是毫无经营权的民设景点;游学旅游鱼龙混杂,国外游学产品经过国内的层层代理价格虚高;分时度假甚至产生了以度假为名的集资、诈骗乱象,消费者无法维权。北京西城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旅游纠纷同比上升30%。 针对“旅游+”产生纠纷的共性问题,法官提示,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中普遍存在着角色模糊的问题,与消费者直接进行接洽、销售、签约、履约的一般都是旅行社,但实际提供最终服务或附加服务的又是第三方,因此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纠纷,旅行社常常会以其只是居间方为由进行抗辩,造成消费者维权难、法院认定难的问题。 此外,为避免消费者在“旅游+”的旅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北京西城法院特向社会发出“三步走”提示:第一步,审查合同主体。第二步,细化约定内容。第三步,明确违约责任。 (伍策 佳缘) |